沧州市文物局基本情况
沧州市文物局现有在职干部职工15人,负责全市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,我市现有不可移动文物784处,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处,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6处,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6处,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30处。另外包括2万余件馆(库)藏文物(不包含古钱币),其中一级文物13件,二级文物88件,三级文物472件。
沧州市文物局主要职责
1、贯彻执行国家文物、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、政策和法规;研究拟定全市文物、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制度、并组织实施。
2、指导、协调全市文物管理、保护、抢救、发掘等业务工作。
3、审核、申报省级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;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报全市文物发掘、保护、维修项目。
4、审核、申报文物经营单位的设立和撤消;指导、监督文物经营单位的购销活动。
5、指导、协调全市博物馆的建设及博物馆之间的协作、交流工作;审核、申报新建博物馆、纪念馆有关事宜。
6、研究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;对查处盗窃、破坏、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,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处理意见;督促、检查全市文物、博物馆系统安防工作。
7 负责国拨、省拨和市拨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、文物事业费和基建经费的计划和管理;研究提出多渠道筹措文物保护经费的措施。
8、统筹规划全市文物专门人才培训。
9、拟定全市文物利用及相关产业开发规划。
10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。